郴州市人才发展促进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郴州市人才发展促进会,英文名为Chenzhou Association for Advanc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alents ,缩写CAADT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由市域内优质企业、高等(职业)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、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优秀人才,按照自愿、平等、互惠、合作原则发起成立,属于市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为指导方针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郴州发展;汇聚四方英才,打造福城智库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,管理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,并由郴州经济开发区协管。本会接受登记机关、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郴州市南岭大道路湘南高新园商务楼201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任务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搭建平台、整合资源、提供服务、聚集人才等人才服务活动。
第九条:本会的任务是:
(一)通过学术沙龙、创业论坛等活动,帮助人才激发创新思维,获取创业经验,寻找合作伙伴,培育企业家精神等;促进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信息交流与合作,协助企业开拓市场。
(二)统筹科技、产业、人力资源等多方资源和扶持政策,提供信息服务、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;推动创新创业项目与创投机构深度合作,实现优质项目与资本的及时有效对接。
(三)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,为人才发展提供在线服务;协助办理优秀人才户籍、签证、子女就学、配偶安置、医疗保障、政策落实等;通过与人才服务机构和金融、律师、会计师、税务师事务所合作,为企业发展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服务。
(四)适时组织开展人才引进专项活动,深化与知名科研院所、知名企业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交流合作,推介郴州人才发展环境,帮助引进郴州发展亟需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。
(五)接受党委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授权及委托、重大项目或课题的专家咨询、项目论证、发展评估,并积极向党委、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言献策。
(六)由党委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专家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,以及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合法业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。单位会员主要为市域内规模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,高等(职业)院校,科研机构、金融机构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。个人会员为热心人才发展工作,愿意为人才事业做出贡献,在郴工作或通过各种形式服务郴州发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
(一)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;
(二)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
(三)拥有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;
(四)具有其他专长的特殊人才;
(五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型企业负责人。
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秘书处发给会员证,并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和资源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了解本会运营和财务状况;
(六)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、本会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;
(七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工作,参加本会活动;
(二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;
(三)严格自律,相互监督,提倡资源共享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,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、社会道德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和监事长;
(五)讨论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;
(六)审批年度财务预、决算;
(七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事宜;
第十九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任期4年。每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再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、召开时间、召开地点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【等额选举不低于1/2;差额选举不低于1/3】,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,委托书须说明授权范围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 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,其中,会长1名,副会长7名,理事若干名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生,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。【不得少于7人,且为单数】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二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、奖罚;
(四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等,并领导其开展工作;
(六)决定秘书长、机构成员的聘任;
(七)组织本会日常活动及郴州市委组织部委托的相关事务;
(八)制定内部工作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,由会长或副会长或授权理事成员负责召集和主持。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/3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7名,秘书长1名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志誉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业务活动经费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、
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。
第六章 年度检查、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
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,报登记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决议解散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,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11日第一届第 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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